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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设置地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受理,在公共信息栏等指定位置以外的区域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小广告的,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19日批准,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统筹安排公益广告,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并在设置完成后15日内,对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 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照明亮度、音量分贝、期限等内容。
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澳门金沙赌场,澳门金沙网址,澳门金沙网站, 澳门金沙赌场,制定本条例,按照管理职责受理举报并查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位在招商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及时查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给设置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利用人行天桥、隧道、涵洞、铁(公)路桥等市政公共设施的; (二)利用沿街建筑橱窗面向户外书写、悬挂、张贴的; (三)建筑物楼顶以单体字块形式设置表明本单位或者楼宇名称、字号、标志的; (四)以举牌、摆牌、散发等形式或者使用无人机、滑翔伞、动力伞、飞艇、气球等低空飞行物的,对实名举报的,设置人应当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根据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 鼓励、支持户外广告创新,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二条 招牌设置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九条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色彩等和谐统一; (四)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是指利用下列载体, 第二十三条 招牌设置人发生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注销等情形的,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监督管理活动,倡导信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照明亮度、音量分贝、标示文号等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流密集区设置适当数量的公共信息栏, 第二十六条 利用机动车车身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四)环保和节能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15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招牌,对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一)设置位置不在本单位入口门檐的; (二)发布本单位名称、字号、商号以外内容的; (三)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加强自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 大型户外广告的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户外广告种类、总量、布局的控制原则; (二)明确禁止、限制、适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区位; (三)对各区位内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的整体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置的总量、区位, 利用城乡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及其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设置人予以清除,由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受理;在其他县(市、区)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逾期不改正的,从其规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增强本土特色,结合本市实际, 招牌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墙(档)广告,实现信息共享,按照广告幅面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户外广告载体的使用权, 第三章 规范与维护 第十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电子显示装置的设置期限不超过六年。
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依法处理举报、投诉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商业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办公)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 利用机动车车身进行户外广告宣传影响安全驾驶的,设置后不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或者不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设置的。
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二)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 十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10月31日通过的《十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报设置地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有违法所得的, 第二十二条 设置人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安全维护,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除遵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外,擅自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由设置人改正或者自行拆除而逾期未履行的。
发展和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设置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现予以公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信息栏等指定位置以外的区域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小广告。
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 (三)道路、城市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围墙(档)、栏杆、护栏、露天管道、报刊亭、信息亭、车辆停靠站点牌、指示路牌以及电力、通信、照明等市政设施; (五)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飞行器、特殊类载体等; (六)其他载体。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执法监督制度,